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楊孝文即証發起重工程行
- 被告長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楊孝文即証發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與被告成立承攬契約,由伊負責二高 後續計畫台中環線清水岡段地C三一七標系統交流道上部結構工程吊車租用 ,計價方式則以實做實算。被告則積欠伊九十年五月至同年九月份之工程款 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三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予清償,爰依承攬契約 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證據:提出工程契約書、報價單(均影本)各一張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契約書、報價單為證,原告 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九十三萬一千八百七十五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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