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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上訴人
甲○○
被告
禮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令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送達,有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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