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 原告
- 明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富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伍偉華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惟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