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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千黛黃佩韻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
明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富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伍偉華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惟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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