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雙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肆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之聲請。

二、陳述:被告雙祿企業有限公司(下同雙祿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八年一月五日,邀同被告丙○○及訴外人曾玉炘、吳時若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及七百九十萬元,各次之借款期限各為三年及一年,利息則分別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九二及加百分之○‧一七機動計算(本件請求時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八‧三六八及百分之八‧一九八),其中三百六十萬元借款,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關於七百九十萬元借款,則按月付息一次,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逾期攤繳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中該筆三百六十萬元借款,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兩造約定其借款期限由三年更改為三年六個月,含寬限期六個月,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又合意變更借款期間為四年六個月,即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寬限期間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寬限期間內,按借款餘額每月計繳一次,寬限期滿則本息分十八期平均攤還,第一期本息攤還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並免除原連帶保證人吳時若之連帶保證責任,另徵提曾玉炘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鎮○○○段五三三號地號應有部分土地為擔保,復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兩造約定將借款到期日展延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並將寬限期間展延至九十一年十二月止。關於另筆七百九十萬元借款,兩造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合意將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止及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止,展延一年變更為自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止至九十年一月五日止,並免除訴外人吳時若之連帶保證責任,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又合意展延到期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五日,且就被告雙祿公司於八十九年十月至同年十二月間所積欠之利息、違約金共十二萬五千八百六十元,暫時予以掛帳一年,屆期分十二個月平均攤還,復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兩造又合意借款到期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五日止。詎被告雙祿公司就上開二筆借款僅分別攤繳本息至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十月四日止,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亦未依約自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十二期,按月平均攤還十二萬五千八百六十元,迭經催討無效,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原告提出借據二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六件、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驗證單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雙祿公司、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雙祿公司、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六件、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驗證單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雙祿公司、丙○○均經通知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雙祿公司既未依約攤還分期款,依約被告雙祿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本息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雙祿公司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任。次按連帶保證,亦係保證之一種,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備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見)。本件被告丙○○既為被告雙祿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本件借款已具連帶債務之性質,被告丙○○就本件借款本息與違約金之清償,亦應負全部履行之義務,是原告自得對被告雙祿公司、丙○○同時請求本件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之全部給付。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九百四十六萬五千七百四十二元,及其中一百四十三萬九千八百八十二元,自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七百九十萬元,自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六個月部分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慧萍

~F0~T48┌─────────────────────────────────────────────────────────┐│附表一: │├──┬───────────┬─────────────────┬────────────────────────┤│ 號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金 額(新台幣) ├──────┬──────────┼──────────┬─────────────┤│ 編 │ │ 利 率 │ 起 迄  日(民國)│ 起 迄 日(民國)│ 計 算 方 式 │├──┼───────────┼──────┼──────────┼──────────┼─────────────┤│ │ │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1 │一、四三九、八八二元 │八‧三六八%│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同右 ││ 2 │七、九○○、○○○元 │八‧一九八%│償日止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無。 ││ 3 │ 一二五、八六○元 │ ○% │ │ │ ││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