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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三威國際行銷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0四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捌萬貳仟

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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