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三威國際行銷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0四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捌萬貳仟
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