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吳振富
- 當事人三威國際行銷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三威國際行銷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0四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捌萬貳仟 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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