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 原告
-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吉騰
右原告與被告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玖拾陸萬
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壹點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