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騰 右原告與被告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玖拾陸萬 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壹點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