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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吉騰

  • 原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騰 右原告與被告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玖拾陸萬 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壹點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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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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