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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
連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騰

右原告與被告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伍佰玖拾陸萬

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玖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壹點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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