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0號
- 聲請人
- 得麗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園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有
- 相對人
- 玖毅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明坤」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建都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