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四○號
- 原告
- 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鑫淼
- 送達代收人
- 卓鑫淼
- 被告
-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麗萍
~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