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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四○號

原告
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鑫淼
送達代收人
卓鑫淼
被告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冠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麗萍

~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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