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 原告
-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統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統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訂定貨物契約書,被告自九十二年五月份起,向原告分批訂貨,有簽收單為憑,出貨期間至合約工程完工後,原告分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皆收受無異議,惟原告不斷以電話催請被告支付貨款時,被告無理由拒絕付款,現尚積欠原告之貨款計新台幣八十五萬七千八百二十九元,依上開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本合約買賣雙方各執壹份,如有爭議,訴訟以台北士林第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情,亦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該合約書雖誤規定合意之管轄法院為台北士林第一地方法院,惟顯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誤載,故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發生之糾紛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尚欠之貨款,係因兩造之合約所生之糾紛,自應受前揭合意管轄之約束。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見原告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聲請狀),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建都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