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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告
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律師
被   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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