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