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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
力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庭法官 李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蕭 雅 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七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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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力實建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壹拾貳萬元     │ 0000000 │   │
│ │甲○○            │苗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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