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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四號

聲請人
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雅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 頭份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伍拾萬元 │AM二二二四三九│ ││ │司 何煥昌 │ │ │ │九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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