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右聲請人因被竊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 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 ),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 頭份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伍拾萬元 │AM二二二四三九│ │ │ │司 何煥昌 │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