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
- 聲請人
- 高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麗萍
~B法院書記官 陳俞廷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壹萬零玖佰柒拾伍│SA九五四0五二│││ │ 翁仲勇│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