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即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鍚麒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陳鴻斌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萬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