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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白金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瑩
相對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薰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一三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三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並願供擔保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一三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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