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三四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三四七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劉紹文
- 代理人
- 賴建男律師
- 相對人
- 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威銘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柒仟元整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八四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八四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