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喬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徐明增即竣翔工程行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徐增明即竣翔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明增即竣 翔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准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