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喬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徐明增即竣翔工程行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徐增明即竣翔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明增即竣翔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准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