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 校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二二四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陸仟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