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
葉玉嬌即鼎泰電器行
被告
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萍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