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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白金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三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叁萬壹仟捌佰

伍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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