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 原告
- 即聲請人
- 利祥門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俊權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七三五六號),惟上開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柒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壹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