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
卓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林玉珍

原告與被告徐滄銘即龍門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

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