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 原告
- 卓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林玉珍
原告與被告徐滄銘即龍門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
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