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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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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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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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