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萬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萬臣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普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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