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彥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八十五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記載,詳述列並逐項敘明。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