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彥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八十五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記載,詳述列並逐項敘明。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