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生律師
- 被告
- 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律師
- 被 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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