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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被告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官 陳慧萍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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