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