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