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吳振富
- 當事人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之3號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馮育傑原名馮庭榕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重訴字第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9,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0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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