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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馮育傑原名馮庭榕
法定代理人
丁○○
之3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重訴字第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9,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0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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