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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鈺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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