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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
利珍高分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面額新臺幣八萬一千九百元,支票號碼第A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東協化工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捌萬壹仟玖佰元 │AA0000000│ ││ │司 │南分行 ││  ││││ │ │ │ │ │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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