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 聲請人
- 坤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光輝鞋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玖萬肆仟伍佰參拾│0000000 │ ││ │司 張輝雄 │後龍分行 │ │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