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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
坤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光輝鞋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玖萬肆仟伍佰參拾│0000000 │ ││ │司 張輝雄 │後龍分行 │ │參元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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