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李麗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承億企業社 陳朝全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 貳拾萬元 │ AA三二五一○ │ │ │ │ │ 後龍分行 │ │ │ 八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