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麗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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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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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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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億企業社 陳朝全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 貳拾萬元 │ AA三二五一○ │ │
│ │ │ 後龍分行 │ │ │ 八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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