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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李麗萍

  • 當事人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李麗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承億企業社 陳朝全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 貳拾萬元 │ AA三二五一○ │  │ │ │    │ 後龍分行     │           │     │ 八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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