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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
林雪珍即元品實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元品實業社 林雪珍│中華商業銀行 頭份│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六三四三八 │ ││ │ │分行 │ │陸拾元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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