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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四號
- 聲請人
- 大昌瑞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雅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 頭份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伍拾萬元 │AM二二二四三九│ ││ │司 何煥昌 │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