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五四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五四七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海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統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官 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