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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五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
錩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青
被告
科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六九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鄧家仁否認其具有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並對訴外人鄧榮發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涉有犯罪嫌疑,刻正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三年發查字第四六九號案件偵查中,有該署函文一件附卷可稽,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其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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