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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伍偉華

  • 當事人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康世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寬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新竹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一件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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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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