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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乙○○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 甲○○ (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美郁即家華工程行、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壹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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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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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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