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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
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柳棠
被告
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統一
法定代理人
魏如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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