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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告
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苡禎
訴訟代理人
徐偵文
送達代收人
黃少臻
被告
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齡
訴訟代理人
何兆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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