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苡禎
- 訴訟代理人
- 徐偵文
- 送達代收人
- 黃少臻
- 被告
- 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齡
- 訴訟代理人
- 何兆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