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 原告
- 明愷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德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王萬金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