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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查亦經本院93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抗字第95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又上開駁回抗告裁定已於93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等情,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則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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