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一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民事判決,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就前開案件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受訴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而誤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