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查亦經本院93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抗字第95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又上開駁回抗告裁定已於93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等情,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則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