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73號
- 相對人
- 丁○○
上列相對人與乙○○、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前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3年度救字第11號),業經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費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相對人與乙○○、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第673號判決相對人應負擔2/3之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和解(94年度上易字第140號),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因與乙○○、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聲請訴訟救助獲准,嗣相對人已部分敗訴確定。是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5,947 元 │四捨五入 │ ├────────┼─────────────┼──────────────┤ │第二審裁判費 │1,575 元 │以上訴金額20萬元計算 │ ├────────┼─────────────┼──────────────┤ │合 計 │7,522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