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聖雄水電行 徐國忠│苗栗縣台中商業銀行竹南│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零肆佰伍拾壹│CNA二00九六│ │ │ │ │分行 │ │元 │二三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