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聖雄水電行 徐國忠│苗栗縣台中商業銀行竹南│ 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萬零肆佰伍拾壹│CNA二00九六│ │ │ │ │分行 │ │元 │二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