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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                                                                                                                                                       E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邱順坤            │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玖拾貳萬柒仟玖佰│CA00九七三九│    │
│  │                  │社  頭份分社      │                      │零玖元          │七              │    │
├─┼─────────┼─────────┼───────────┼────────┼────────┼──┤
│2│許雪玲            │第一商業銀行  頭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萬肆仟貳佰伍拾│TB六七六八九二│    │
│  │                  │分行              │                      │玖元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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