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曾明玉

  • 原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 E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邱順坤 │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玖拾貳萬柒仟玖佰│CA00九七三九│ │ │ │ │社 頭份分社 │ │零玖元 │七 │ │ ├─┼─────────┼─────────┼───────────┼────────┼────────┼──┤ │2│許雪玲 │第一商業銀行 頭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壹萬肆仟貳佰伍拾│TB六七六八九二│ │ │ │ │分行 │ │玖元 │0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