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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二七0八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二七0八號

債權人
浚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日勝

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棋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

法院書記官陳蕙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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